工伤职工退休后,能否要求未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日前,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调解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98元。
王某2009年2月经人介绍来到某物业服务公司做保洁工作,但直到2012年1月,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服务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2013年6月18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
此后,王某与服务公司因落实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王某称,自己遭遇车祸受伤时,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应当全额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1256元;服务公司则辩称,公司当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有错,但王某已于2013年6月退休,按照规定,公司不应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因追索无果,依法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遭遇车祸受伤时,因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服务公司承担。同时,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服务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98元,但不用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调解,王某与服务公司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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