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这个“二倍工资”算不算劳动报酬呢?如果不算的话,仲裁时效就是1年,如果算的话,仲裁时效就不受1年的限制。就早上上班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认为“二倍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的,理由如下:
1、法律中关于“工资”的概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能够查到:“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这个定义能知道两点:一、《劳动法》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作为与《劳动法》一脉相承的法律,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概念与《劳动法》相同,都属于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中的措辞。即便是有人不认同《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概念与《劳动法》相同,但同一法律中同一词汇的外延和内涵肯定是相同,这点不会有任何异议。而《劳动合同法》中对“违法所需额外支付款”的措辞有两个:工资和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用“工资”而非“补偿金(或赔偿金)”来表述的。所以,此处的“工资”跟《劳动合同法》其他地方出现的“工资”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都属于劳动报酬。而如果用“补偿金(或赔偿金)”来表述的就不属于一种劳动报酬。
3、性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不休带薪年休假需要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大家都没有异议,而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性质上跟他们是一致的,都是违反有关法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法律后果,都属于在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所述,愚以为“二倍工资”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的。
(信息来源:中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