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就业须参加社保 沪将调整相关政策
近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10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须参加社会保险。上海人保局相关人士表示,本市正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政策作调整,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新政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政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上海人保局相关人士介绍,上海早在2009年就发文,允许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后,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相关证件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记者对上海原有文件和此次新政对比发现,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原先规定是自愿参保,此次国家新政是必须参保。相关人士透露,新《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后,本市不少外籍人员、单位纷纷来电咨询,但由于没有具体执行办法,上海一直沿用原有政策。此次《暂行办法》颁布后,上海正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政策作调整,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信息来源:大上海人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