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实施近7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4年来,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次修改存在多方面的突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至程序简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提高,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利益保障。
(一)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新《条例》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六)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