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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要多留个心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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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一年后,公司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的签订时间却写在了一年前。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只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补签的,职工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2月25日,承德市的梁女士应聘到当地一家销售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09年3月,销售公司提出与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梁女士在公司办理了内部工作交接手续后,就离开了公司,但并未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开公司后,梁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28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销售公司提交的一份劳动合同让梁女士傻了眼。销售公司提交的是一份签订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原件,上面有梁女士的亲笔签名。此时,梁女士才恍然大悟。

    梁女士告诉记者,应聘到这家销售公司后,公司一直没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月,公司与她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时间是她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的,并不是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补签合同两个月后,公司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难道就是为了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吗?”梁女士有了疑问。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销售公司与梁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有梁女士的亲笔签字,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3月1日。梁女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月补签的,因此无法得到支持。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销售公司向梁女士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梁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销售公司主张权利。

    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宝庆提醒广大劳动者,当供职单位要求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应填写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使自己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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