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续办法出台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办法》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医保的唯一识别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