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将获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获得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员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工作满6个月,用人单位就可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