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09-02-04 09:33 | 栏目:政策法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通知同时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