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和休假管理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而言,则直接关系到生存权的保障和休息权的维护,本期对探亲假相关问题做系统输理,以飨读者。
一、适用范围:私营企业员工可否享受探亲假?
从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来看,围绕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一般适用于国有企业,这与国家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有重大关系,计划经济时代的许多职工福利(如探亲假)在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被纳入法定标准,使得许多私营企业认为,非国有企业职工不应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仅适用国有企业。
探亲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法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根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上海市政府转批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打鬼顶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如果完整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应当给职工探亲假,但由于这些法规政策缺乏足够的清晰度,特别是地方的一些规定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没有强制效力,使得私营企业员工的探亲休假权利至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二、假期界定:探亲假包括哪些形式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根据规定,探亲假天数从20到45天不等: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工资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那到底何为标准工资呢?
根据《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计算月标准工资时,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也就是说,休探亲假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支付。
四、探亲路费:员工承担还是企业买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可见,只有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休探亲假之往返路费完全由企业买单,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企业只需要支付员工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
五、公派留学:留学生配偶可否享受探亲假?
根据《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六、国际职员:国际职员配偶可否出国探亲?
根据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国际职员配偶出国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际职员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出国随任或探亲:1.符合联合国机构关于配偶随任或探亲的规定。2.符合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3.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4.工作交接完毕,家务安排妥善。
国际职员配偶每次出国探亲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含路程时间),费用自理。探亲期间的工资,由其工作单位发给。过期不归者,停发工资并由其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归侨侨眷:归侨侨眷职工可否出国探亲?
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归侨侨眷的探亲假天数从40天到7个月不等: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
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八、台胞台属:职工如何享受境外探亲假?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台胞台属职工休探亲假从40天到半年不等: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探亲年休:两种假期是否可以相互折抵?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关于年休假是否可以用探亲假进行折抵,则无明确规定。
由于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完全不同的休假制度,其基本目的和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前者是为了方便职工行使亲属探望权,后者则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休息权;前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后者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剔除计算;前者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后者不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因此将两者相互折抵缺乏合理性;从法律依据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当中所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也不包含探亲假,因此相互折抵也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应该在保证职工探亲假权利的基础上保证员工年休假的权利。
信息来源:谷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