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引发劳动争议时如何举证?
“辞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辞退包括是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的。依法辞退,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合同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协商解除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约定辞退,是指企业根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辞退的条款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狭义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辞退纪职工的行为。
“辞退”职工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理,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辞退没有处理时效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原来国有企业惩戒职工所能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319号令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令废止。因此,今后所有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手段均应统一并简化为“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劳动争议处理因此也简便了很多。
综上所述,今后的“辞退”实质上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同义,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时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主要有:
1、劳动合同文本;
2、因职工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其违纪事实证据;协商一致敬解除的,提交协议书;经济性裁员的,提交用人单位按规定可以裁员的相关资料;
3、辞退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决定书或通知书;
4、辞退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过程中征求工会意见的证据;
5、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发的《辞退证明书》;
6、职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的证据;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有效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