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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使加班成为"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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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公司职工向《劳动报》投诉,反映该公司60多位员工加班严重超时。一张考勤卡显示,某员工每天几乎都是8时上班,23时下班,晚的甚至做到24时,一个月加班时间达到175个小时。

  强行加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之类报道屡见不鲜,这则新闻之所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是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超时加班是为了职工好,让他们多挣些钱。”一般人看来,如此解释纯属“胡搅蛮缠”,笔者却认为不无道理。

  今年春节期间,笔者回农村老家探亲,碰到几位在外地打工的乡邻。说起在外打工的生活,他们说的顺口溜颇有意味:“工资够吃饭,攒钱靠加班。”以上海这家公司为例,员工如果不加班,每月工资收入只有960元钱。而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在物价飞涨的今天,960元不就是仅仅“够吃饭”?如果这些员工想在温饱之余攒点钱,加班怎能不是“美差”?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40元调整到960元。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和效益情况,尽可能地提高员工收入。这家公司给员工开出的960元工资,其实就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诚如这位公司负责人所言,如果员工不加班,每月只能拿960元;现在加班后,每月可拿两三千元。“超时加班是为了职工好”一说,在我看来就不无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成了员工的“标准工资”,那么,这个标准岂不成了侵害员工权益的合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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