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在国内就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立法
公共服务企业因劳动争议引致停工,政府可发布“冷静期”命令
在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条例中,《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引人注目。该法规针对当前劳资矛盾上升、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增大等问题,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个别条文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需要稍作变通。
在今年1月的深圳市人大调研及年初的市委四届八次全会上,刘玉浦明确提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及完善相关立法的任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项立法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和研究工作,先后九易其稿,形成了这一草案。
草案可能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重点问题或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拒不补签劳动合同,企业可终止用工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一条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问题反映较多。一些企业反映,有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条件高于原合同约定,难以协商签订,而《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这个问题,《若干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的条件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一些劳动者拒不补签劳动合同以期获得二倍工资的问题,草案规定企业可以终止用工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加班费按标准工资计算
关于加班时间,草案第二十条提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实践中部分企业未按2004年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加班费,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对此意见很大。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一些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二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
企业破产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针对劳动者反映较多的维权成本高的情况,草案对工资和工伤医疗费特别保护、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拖欠工资支付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以及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员工诉讼等作出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工资特别优先权的规定,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3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条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以保障生命健康权。
公共服务企业停工,政府可发令“冷静”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草案设立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信息来源:深圳晚报 蔡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