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永强、王琰
对比十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条例》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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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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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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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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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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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 |
女职工“三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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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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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变化解析】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门槛,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不当的严重后果。和《条例》相比,增加了对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和职业病人,以及对企业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的老职工的保护
对比十三: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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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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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 |
合同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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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者退休、退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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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
劳动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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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单位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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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
单位解散或者被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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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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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解析】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条例》中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虽然在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但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情况下,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否还继续沿用,也需等到上海市相关劳动部门出台细则后才能确定。
对比十四: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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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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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违法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等 |
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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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
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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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协商一致等 |
仍不能胜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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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进行重整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协商一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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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
依法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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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等 |
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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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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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解析】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裁员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做了调整;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比十五: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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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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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单位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根据本单位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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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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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工资的3倍,按市平工资3倍计算 |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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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在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年限可以超过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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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外,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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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变化解析】
《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规定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封顶金额,同时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也规定了封顶数;《条例》中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只有保底数而没有封顶数,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双方当事人如果约定给予劳动者十二个月以上的补偿金额也是允许的。同时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等解除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在另外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上不封顶。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而《条例》中规定不满六个月的,不算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这也有所差别。
(此文为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和《上海劳动保障》杂志特约稿件,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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