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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法律最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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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两难的问题构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有争论的基础。

  时隔整整一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12月24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在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4月20日征求社会意见之间,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多达19万余件,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公众的高度参与以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老板,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最应该保护谁?

  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两难的问题构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有争论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表述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审稿调整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起来仅是语序的变化,实际反映的是立法机关为了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中庸之道。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员坦言,二审稿在修改时确实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长期专门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需要关注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但是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常凯教授看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他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法律应该是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如果这个法律是保护劳资双方的,那就违反了劳动立法的基本要求。

  触及人事双轨制

  据了解,此次二审的法律草案触及了中国当前两大体制难题———事业单位改革和养老保险问题。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不过,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劳动和人事两条线管理模式。人事部对于聘用制合同人员的“进”、“管”、“出”等方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适用于纯事业单位的人员。

  常凯教授指出,这其实涉及劳动和人事是否并轨的问题。实践表明,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并轨应该成为趋势。

  在养老保险问题上,新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回应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一部分人提出来的建议。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的问题。

  郑功成教授指出,这个条文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衔接问题。只规定了个人账户的转移,没有考虑统筹基金部分,实际上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分割了,有可能造成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弥补劳动关系失范

  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表述,中国现行的《劳动法》是这部法律的立法依据。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中国逐步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对这个制度的“补充、完善”。

  但实际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是令人堪忧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博士在近期一次研讨会上指出,在过去12年里,农民工月工资仅仅增长了68元。相对于物价的增长,这个增长其实是负数。常凯也认为,中国改革开发取得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劳工利益的牺牲得到的。

  常凯称,劳动法律触及的利益双方是明显的两种不同社会力量,劳资力量是否平衡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因此,如果工人的力量薄弱,即使法律制定得很好,执行起来也很难。他认为,必须要通过团体组织比如工会来增强工人自身的力量,而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是平衡双方力量的重要环节。
  郑功成教授认为,目前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是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出现失范的现象。“在目前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缩短这个失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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