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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与劳动有关的纠纷不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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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上述6种纠纷有的属于政策调整范畴,有的属于技术鉴定范畴,有的属于行政争议范畴,有的则属于法院可直接受案的普通民事案件范畴,不能像一般劳动争议那样通过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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