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应当说,每一次标准的调整,都会带来企业薪酬体系、员工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等的一系列调整。最近接到不少来电来信咨询,如有的销售员问,销售指标没有完成,是否应当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个小时的是否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每月奖金、津贴,还有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里?企业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是否也应执行新标准?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应当如何要求赔偿?类似问题看似层出不穷,其实只要弄清楚了最低工资规定的以下几个关键词,基本都可以说清楚了。
一、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什么是“正常劳动”呢?就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劳动者缺勤,或者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到手工资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但是法律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本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如销售员的销售指标没有完成,不能成为单位不支付最低工资的借口。还有的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即使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但只要是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里并不存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问题。(当然,这是指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如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单位则应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构成项目。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由此看来,每月发放的奖金是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但是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于津贴就要视具体项目而论了。
需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每月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三、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先工作后付酬,比如今年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其发放的8月份的工资还是可以不执行新标准。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四、违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