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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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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答: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的社会基本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证基本生活。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为17%,医疗保险为5%,失业保险为2%,生育保险暂不缴纳,工作保险征缴另行规定。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的补充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由政府指导鼓励,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补充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在23.5%以内的,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部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合计全额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用于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及其他规定的项目。

二、哪些人适用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
答:凡在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如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等。简言之,除已参加城保或者用人单位原招聘的已参加城保并经协商继续参加城保的人员外,凡符合条件的,均应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三、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
2、缴费年限(含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一九九二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十五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五年。
不能满足上述第二个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如果男满六十五周岁、女满六十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五年,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十五年部分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可以衔接吗?
答: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或者是用人单位原先招聘的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及参加农保的人员的缴费年限可以衔接或者折算。

五、镇保怎样计算养老保险金的数额?
答: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以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从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办理领取养老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累计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六、参加镇保的人员的医疗费怎样支付?
答:参加镇保的人员,发生住院或门急诊大病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依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的办法确定。
参加镇保的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设有起付标准的规定,即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超起付标准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养老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大病(包括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自负30%,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自付2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设有最高限额,即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四倍。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2、自杀、斗殴、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领取失业保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镇保的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
2、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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