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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之后遭单位解聘法院支持获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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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工伤后因腿脚不便,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由于在职5个月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双倍工资;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3月5日,从陕西到无锡打工的张某应聘至一家重型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每天11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以前也从事过该工作,对此是熟门熟路,做得也挺称老板的心意。不料,4月12日上午,正在车间做焊接工作的张某被车间内行车吊起的滚轮机砸伤右脚背,当即被单位同事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当天上午,经过医院影像报告显示,诊断张某为“右足第二跖骨骨折”,需要进行治疗,并休息一段时间;但是张某却并没有遵照医嘱好好休息,仅仅一周后就到单位正常上班了。此后,由于张某伤势一直未曾痊愈,工作时腿脚也存在不便,用人单位遂于8月份左右将其辞退。

    回到家中,张某越想越来气,自己为单位受了工伤,现在单位却要辞退自己;于是,张某于同年9月1日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该公司之间在去年4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后仲裁委裁决: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此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没有劳动合同,却存在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实质要件的事实,也应当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此案中,张某于去年4月12日右脚受伤,其本人关于受伤经过及治疗的陈述与影像报告和医疗证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而张某所在单位未能提供其入职、离职手续及考勤表等证据,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重型机械公司在去年4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要求按每月3300元的工资计算属合理范围;故重型机械公司应支付张某2011年4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13200元。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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