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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证明员工不符“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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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证明员工不符“录用条件”

    案例纪实:

    日前,王先生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某合资软件开发公司任“软件工程师”一职。但由于英语基础一般,在与外籍员工的沟通过程中存在障碍,公司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王先生提出不服,并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认为,公司在当初的招聘公告中,对语言能力没有做任何要求,现以此为由将其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方面认为,王某能力与录用要求不符、且仍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相关部门仲裁认为:公司无法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判公司方败诉。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企业招聘中设定的录用条件和工作职责过于笼统,没用明确要求求职者应具备“外语沟通能力”,是败诉的主要原因。最终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

    他介绍说,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在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明确具体,既要包含求职的基本条件,也要包含岗位对员工的特殊要求,如资格水平、语言能力等等;其次,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上签字,起到确认、公示录用条件的法律效应。”

    律师表示,最后,录用条件还应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另外,对于公司“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也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要顺利处理试用期劳动关系,录用条件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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