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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排除用人单位责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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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顺义区北务镇一家装饰公司承接了一个装饰项目,公司的施工队长王某以公司名义招用崔某等5人从事该项工作,并和每人都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待装饰工程款付清后支付”。后因装饰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该装饰款,王某也未支付崔某等人的工资。最近,崔某等人来到镇司法所请求讨回4个月的工钱6万元。

    司法所工作人员很快联系了王某,调查询问了相关事实,王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查中,王某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并称由于发包方至今未结算装饰款,按照崔某等人劳动合同上的约定,需要等装饰款到账后才能予以支付。

    司法所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王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劳动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就负有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义务。

    另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崔某等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以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支付劳动报酬条件的规定属于无效内容,不能受到法律支持。

    同时,司法所也找来了发包方,讲明了其中权利义务关系,指明不能因为工程承包当中的问题而影响劳动报酬的合法支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王某代表装饰公司与崔某等5人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三日后支付全部工资6万元,同时,发包方也同意月底结清装饰款项。一场纠纷至此得到了妥善处理。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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