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小伙高空坠落受伤致残
2009年8月10日,郑州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一处工地主体工程完工,准备拆卸龙门架。该建设公司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的施工队。当日,龙门架上用于提升的钢丝绳断裂,正在提升机上的小姜从27米高空坠落地面,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26岁的小姜多处骨折并伴部分瘫痪。
2010年1月6日,小姜出院后,与建设公司代表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建设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报销医疗费5万多元、生活费1万多元,并一次性补偿小姜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4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临时工受伤不算工伤?
因后续治疗,小姜很快花光了建设公司给的钱,他要求建设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但遭到拒绝,理由是他属于临时工,应该找施工队领队李某索赔。
之后,小姜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8月16日,人社局认定小姜属工伤,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庭审中,建设公司表示,小姜并非该公司职工,拆卸龙门架是一项临时工程,公司发包给了李某的施工队,小姜是施工队的工人。建设公司与小姜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该为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高青认为,建筑业是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临时用工非常普遍。2005年,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施工队领队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应由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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