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擅自将员工调岗?
读者李继飞来信反映:
去年2月,我与某大型零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岗位为公司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以及日常文件的处理等。今年元月,公司突然将我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我接到调令后,非常吃惊和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经理回答,在年终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议上,大家认为办公室人员过多,需要裁减人员,遂决定将我调到销售部门。我不想从事销售工作,请问公司可以擅自将我调岗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企业合理调整岗位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同时合理地调整岗位薪酬。实践中,要做到合法调整岗位,必须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某大型零售公司以办公室人员过多为由,擅自将你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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