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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应遵照用工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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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的。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几个标准,但实践中相同情况做出不同裁判的却比比皆是。

    案例1 王乃峰在龙泰货运有限公司从事商品车驾送工作,负责将商品车从北京送往全国各地。一次,在提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王乃峰受重伤。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他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仲裁委认为该行业零散用工、灵活用工普遍存在,因而认定王乃峰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驳回其申请。

    案例2 夏玉海在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打扫卫生,由于下雨路滑,不慎摔倒,受伤后物业公司支付了2000元后就不再过问。夏玉海申请了工伤认定,但物业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单位不服又提起诉讼,经一审和二审审理,均维持了工伤认定。

    案例3 许正玉与某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签订了“雇佣临时工养护协议”,许正玉主要是为工作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清扫垃圾。由于与许正玉同上班的本家嫂子因工死亡,许正玉和家人办理丧事三天,公司就以其旷工为由辞退,并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案例4 刘冬梅在泰格信息咨询公司从事项目调查工作,其工资是根据调查项目的多少来发。由于公司拖欠其18624元工资,刘冬梅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冬梅遂起诉到法院。在庭审时,公司声称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尽管代理律师提出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包括刘冬梅在做项目前接受公司培训以及工资的支付情况。但法院最后还是认为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

    通过对代理的大量案例的分析和总结,相关律师就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做出了总结。律师们认为,一方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劳动者一方都以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特别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来说要更多、更周密。

    点评 是否存劳动关系要从本质判断。律师认为,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要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判断。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就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标准判断,在王乃峰案件中,仲裁员不就其个案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却用所谓“行业的普遍现象”来作为裁判依据,显然是不适当的。许正玉虽然与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签订了《雇佣临时工养护协议》。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哪种关系,并不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什么名称,而是事实上双方的行为特征符合哪种关系的特点。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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