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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报称前员工违规被判赔偿1元精神损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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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合同到期后离职,公司却登报称其违规。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侵犯了员工名誉权,判决其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姜某称去年1月,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于去年2月到期,后未续签,他从去年3月起不再到公司上班。

    去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通告,称姜某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已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让他们自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姜某表示,公司刊登通告时,双方早已无劳动合同关系,通告内容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他起诉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支付其精神损害金1元。

    被告辩称,姜某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并未诽谤姜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双方的合同终止后,登报称姜某违反劳动合同,足以造成对姜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其名誉权。一审判决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致歉函并赔偿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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