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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突遭解聘一穷二白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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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锡平是一位药物化学博士,在一家企业及关联公司工作了11年,完成了14项职务发明专利,自己也成为关联企业占有30%股权的股东。但是,只因为对于老板口头许诺的一次轻信,他竟然变得一无所有:股权没有了,拖欠的工资没有了,工作也没有了,连企业作为福利购买给他的住房,也即将被法院拍卖。目前,他没有工作,一家三口,只能租房居住。在深圳打拼十一年,如同重新回到了原点。

    两项专利成公司经济支柱

    潘锡平九十年代从中国医学科学院获得药物化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经人介绍,进入深圳一家私营医药贸易公司工作。该公司对潘锡平开出了极为诱人的条件:在深圳免费赠送一套福利住房,在云南建立专门的实验室,供他从事中草药方面的实验研究和医药开发。

    1998年11月初,潘锡平独自一人去到中科院昆明植物所,借用化学室的一条实验台开始了在该公司长达10年的研究生涯。2000年初,随着实验人员陆续增加,潘锡平和公司人员搬离了昆明植物所,公司老板林艳和也为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了昆明生物谷医药研究院和深圳生物谷医药研究院,潘锡平一直担任技术负责人,具体职务先后有研究院院长、公司研发副总裁、药厂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等。11年来,潘锡平的工作场地主要在这两个研究院,半数以上时间远离深圳家庭,在昆明工作。

    潘锡平向记者介绍,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他一共为公司完成了14项职务发明专利。其中,最重要的发明就是灯盏花系列发明专利。公司使用发明专利生产出2种独家药品从2004年开始使用专利技术生产,年销售额达到数亿元,迄今累计销售20多亿元。另一种药品是灯盏生脉胶囊,其年销售额也已过亿元。“这两种专利药品已成为公司的主要经济支柱”潘锡平说。

    一夜间被扫地出门

    潘锡平介绍,2004年的时候,由于他已经为公司研发出了专利产品,公司老板林艳和主动提出,将潘锡平作为下属公司深圳生物谷医药研究院持股30%的股东。随后,从另一位股东吴粉玉手中,转让了该公司30%的股权,给了潘锡平。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此后,公司每次召开股东会议,潘锡平都参加,并签字而行使了股东权利。

    2009年的时候,老板借口公司改制,要求将深圳生物谷医药研究院关闭注销。并称潘锡平在公司的股份,将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基于对公司的信任,潘锡平没有多想,就在研究院公司清算、注销等文件上签了字。没有想到,在研究院被公告注销后的2009年7月10日,潘锡平被无端剥夺了在公司全部的权益,公司采取突然行动,将他在深圳和云南两处办公室强行封门,硬生生将他赶出了公司的大门。一夜之间,潘锡平失去了公司的股东地位,失去了工作。

    被公司扫地出门后,潘锡平发现,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1年,居然没有用任何书面的方式,确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有的只是他作为公司高管的任命书。这些“副总裁、总工程师、研究院长”的任命,都只存在于公司的文件里,随着2009年7月10日潘锡平办公室被查封,他就再也拿不出这些任命文件了。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奖金,潘锡平在2010年4月15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罚金。仲裁委在7月30日裁决,要求该公司向潘赔偿31万元。最终经福田区法院、深圳市中院审理,确认该公司应支付其拖欠潘锡平的劳动报酬共计31万元。

    同时,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但是,潘锡平从未得到“职务发明奖励”。这一案件经深圳中级法院受理,但由于潘锡平无法取得对方实际利润的具体数据,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3月4日最终以“酌情认定”的方式,判决被告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潘锡平支付发明专利奖励报酬10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中院的判决。

    鉴于潘锡平对于公司的巨大贡献,2007年公司承诺给潘锡平在南山区华侨城片区,购买一套大面积的住房,作为给潘锡平的福利。但是,这种“福利住房”,却没有形成文字。就在潘锡平向林艳和及其公司索赔专利奖励及劳动报酬后,2010年3月,生物谷科技公司及吴粉玉以拖欠借款为由,将潘锡平告上法庭,由于双方从未签订借款协议,原告一方将借款方式解释为口头借款。潘锡平辩解指出,从常理上看,如果真的是借款数百万元,又是用于支付购房款,怎么可能不签订书面合同?

    但是,该房屋并无作为福利奖励或者赠与给潘锡平的书面手续,福田法院最后采信了借款的理由,认定口头借款成立,要求潘锡平归还此前的所有购房款。此案经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为此,潘锡平反而要向林艳和实际控制的生物谷科技公司及吴粉玉,支付借款本息共计390余万元。目前福田法院已经启动对该房产的拍卖程序。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福田区江苏大厦34楼的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有限公司,现在这家公司的名称已经改名为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记者就该公司与潘锡平之间的纠纷,要求采访公司老板林艳和。但是,公司的接待人员称林总经理不在办公室,无法接受采访;记者将所要提出的问题,如潘锡平所述是否属实等开列了一个清单,想交给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称林艳和是否接受采访,要请示他本人才能答复。直到昨日发稿为止,仍不见该公司答复。

    发明人权益 应事先约定

    针对劳动合同问题,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跟记者说,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市大部分企业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像潘锡平这样未签订合同的是极少数。他说,就算没有签劳动合同,也不是说没有办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比如可以从工资发放的情况确认劳动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从而确定解聘时的补偿标准,如果发放工资时间超过十年,则应该按无固定期限办理。像潘先生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了十年,还可以要求在该企业继续享有劳动的权益。

    而对于专利发明奖励的问题,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主任何苗律师给记者介绍,一项发明专利往往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深圳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法定程序,对于发明人及企业的权益进行事先的约定。对于企业的研究人员来说,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前,先就要明确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果是个人的发明,则可以要求专利转让费;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专利,就是职务发明,其发明所有权是属于单位的,当然,发明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奖励。当然,劳动合同的权益,是其他约定无法替代的。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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