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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须解除“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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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最基本要求。然而,这家汽配销售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欠缺,称只因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签,因为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就不缴。

    该公司的理由是汽车配件行业存在用工难、流动性大、市场不规范、竞争激烈等问题。但无论什么样的理由和原因,法律法规都是不容忽视的。近日,在工会调解员的努力下,员工小海获赔1万3千元。

    侵权事实:职工--没合同没保险  部分工资被扣

    小海是农村户口,于2009年5月28日入职北京某汽配销售公司,公司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该公司主要是从事汽车配件批发,小海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将公司的货物发往各大销售场所。工资待遇从最开始的每月1600元,逐渐涨到了现在的每月3000元,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由于认为所拿的待遇与工作上的付出不相符,经常加班且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严重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小海于2011年10月16日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递交了辞呈。2011年10月31日,小海与该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于近期将公司诉至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申请书中,小海提出三项要求:第一,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2日到2011年10月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万元;第二,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到2011年10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第三,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2010年全年考核工资的40%,共计6000元。

    在仲裁前的调解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刘仁午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小海的诉求进行了分析。告知小海他所申请的双倍工资期限有误,农村户口社保补偿金的计算也不准确。小海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表示上述两项的申请数额可以下降。

    案例剖析:公司--不是不想签合同 是员工不愿意

    调解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曾为小海缴纳过社会保险,后来是由于他本人不愿意缴纳,向公司申请要求停止。未发的40%工资是因为在他担任销售员期间,赊销了不少货给客户,商家未能收款。该负责人表示公司规定这部分钱是滚动的,一年一发,钱是肯定会给他的。

    对于小海提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很冤枉”,公司十分了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为了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打消员工看不懂或产生恐惧的忧虑,公司还曾把律师起草的合同文本一次次删减,大幅减少约束员工的条款,拟定了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文本,目的是希望职工能签合同并借助合同维系职工稳定。

    该负责人表示,公司还曾指示门市经理与员工尽可能签劳动合同,董事长到北京给职工开会或请员工吃饭时还鼓励大家签合同。但由于公司处于用工难的弱势地位以及员工担心签合同不自由的顾虑,曾经有3名骨干员工因公司要求签合同而辞职并由此给公司带来巨大经营困难,签合同问题成了公司单方的奢求。“不是公司不签合同,而是员工担心不自由,受约束和传统的‘卖身’思想而不愿签。”

    “小海曾经开车不小心轧死了一只小狗,一般都应该是司机自己承担赔偿的,但公司还是为他承担了那次事故的1000多元钱赔偿金。”该公司的会计吴女士跟记者讲述了几件事,表示公司管理有人情味,“就在小海快辞职前,他买了一辆几乎要报废的二手车,配件都是在单位拿的货,老板对他特别好,都是免费给他的。没想到他一辞职就把公司告了。我们老板对员工一直特别好,就算是去了其他公司的员工,家里有困难,老板知道后都送钱去看望。”

    最终,在调解员的多方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在调解现场支付给小海1万3千元补偿金。

    专家点评: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关键

    针对这起纠纷,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出了限定,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限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即上限为11个月。因此,小海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18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准确的。另外,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不愿意缴纳,也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政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相关行政部门从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保费,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缴措施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

    此外,该公司扣发小海2010年全年考核工资也是不合理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后,刘律师提醒用人单位,通过此事暴露该公司在管理上、体制上存在很多问题,应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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