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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没有导致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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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教育、劳动保护、住房等费用。

    一、《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人工成本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终止期满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标准。但对这种经济补偿规定了附加条件,即只有用人单位提出不续订到期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后,只有极少数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增加的人工成本非常有限。如东莞某港资玩具有限公司有3420名职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合同的有24.5%,全年需增加经济补偿金100.6万元,占公司全年工资总额的2%左右,仅占企业总成本的0.19%。江苏利步瑞服装有限公司有478名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占企业人工成本的比例为1.5%,占总成本的0.2%.

    二是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条款虽提高了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但因为试用期最长6个月,涉及人数少,增加的人工成本微不足道。

    三是《劳动合同法》惩罚非法用工行为导致的成本增加。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上:(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对靠违法用工赚取非法利润的企业来讲,确实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如果企业以此为由指责《劳动合同法》导致用工成本增加,岂不贻笑大方。

    二、《劳动合同法》间接导致的所谓“用工成本增加”

    一是加班加点费支付。长期以来,企业超时加班、不支付、少支付加班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制造业工人,每月工作28甚至30天,但大多只拿固定工资或最低工资。尽管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时限和工资支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不发加班加点费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使一些企业感到了压力,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

    二是社会保险费支出。早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就将缴纳社会保险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多年来,企业逃避缴费义务,不为劳动者参保或不全员、全额参保的现象比较普遍,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尤为突出。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80%以上没有医疗保险。《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是重复了《劳动法》的规定。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费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例很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期抽样调查表明,1998年全国制造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的27.4%,占其人工成本的17.4%,而全部人工成本只占企业总成本的12.9%,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企业总成本的2.24%。据最新调查,广东东莞某港资玩具有限公司有职工3420人,50%职工没有参加社保,如全部参保,企业每年增加人工成本981万元,占企业总成本的1.8%。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有职工706人,他们的社保费支出由2007年的353.39万增加到2008年的406.53万,增加15%,占企业人工成本的比例由2007年的26%提高到2008年的26.7%,提高了0.7个百分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几乎没有影响。用工规范的企业,由于较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成本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三、工资成本的增长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没有必然联系

    近年来,城镇职工以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都有较快增长,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挤压了利润空间,并将其归咎于《劳动合同法》。首先,工资提高是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据有关部门统计,城镇工资水平自1999年以来每年保持2位数增长率,2006年增长12.7%.非正规就业者工资增长也很快,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3年提高0.7%,2004年2.8%,2005年6.5%,2006年11.5%,2007年20%.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工资水平也在随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其次,工资增长水平由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决定。以我国制造业为例,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2004年,中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率为24.1%,而同期制造业工资的增长率仅为7.8%.将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全算上,2007年我国制造业劳动者的工资,只是美国的4.4%、韩国的10.9%、新加坡的16.7%、墨西哥的32.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7.1%、台湾地区的21.6%.可见,工资提高后,我国制造业职工工资并不高。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工资也要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直接、间接对企业带来的人工成本增加十分有限,其中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施行以来就应当支出的费用。工资水平的提高,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关系。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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