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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被解聘,是否隐婚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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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又一起女员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近年来,这样的案件屡屡发生。案件中,当事女员工特别是大龄女员工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有可能被招聘方拒之门外,而隐瞒真相又面临背负“欺瞒单位”的“罪名”;意外怀孕后选择堕胎又会伤害身体,选择生育势必影响工作,甚至有可能背负“算计”用人单位的骂名。

  那么,公司辞退怀孕女员工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记者在对该案进行调查的同时,也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近日,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以女职工入职时隐瞒已婚状况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前,铭万智达以“隐婚”为由将张女士解聘,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铭万智达不服裁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

  公司:“隐婚”构成了欺瞒

  张女士今年29岁。去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去年11月19日,刚刚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先后请了两周左右的假。

  因为意外怀孕,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去年12月将其解聘,理由是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将其解聘后至今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劳动仲裁期间,北京铭万智达公司提出,张女士以未婚身份填写入职登记,入职后没有及时变更,试用期内也没有如实告知单位,直至其试用期满直接告知自己已经怀孕。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张女士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单位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如有隐瞒情况,一经发现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还表示,张女士所应聘的商务拓展专员一职需要经常出差。尽管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上没有具体的书面规定,但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招用未婚的。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岗位特殊需要,在招聘人员时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可以理解,但应对录用条件有具体的规划,对于特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明确告知,而铭万智达公司并未就招聘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张女士并未因隐婚给公司造成什么后果,用人单位在所需招聘岗位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以婚否来限定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

  女员工:被解聘实际上是因为怀孕

  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张女士另有说法。

  首先,关于婚姻状况,张女士入职该公司时只领了结婚证,还没有举办婚礼。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没有对此特别询问。“结婚是个人隐私,我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张女士说。

  其次,公司表示张女士应聘的岗位需要经常出差,事实是,在她任职的几个月内,张女士一次出差的机会都没有。

  张女士认为,“隐婚”只是公司辞退自己的借口。据介绍,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经医院检查有先兆流产,医生建议卧床休息3周,并开具证明。为了尽量不影响工作,张女士只请了1周的假,保胎1周后继续到公司上班。

  然而,刚到公司上班后,就有部门领导找她谈话,内容是要调她到另外一个岗位,张女士没有同意。据张女士说,领导要调她去的岗位工作强度非常大,很累,根本不适合孕妇,而且工资也没有现在职位的高。

  没过几天,又有公司领导找到张女士,劝她:你现在身体不好,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不如辞职吧。张女士说,自己能够继续胜任工作,不能辞职。

  第三次谈话,张女士说,公司人事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给她说:你怀孕了,公司不要怀孕的,你必须走,没什么可商量的。这次,张女士认为公司是歧视怀孕女职工,没有辞职。然而,铭万智达公司仍然于去年12月将张女士解聘,并停发工资待遇。

  张女士至今没有工作,家里只有丈夫一个人挣钱,每月还要还房贷,加上养育宝宝,经济很是紧张。张女士希望尽快有个说法,但目前本案还没有开庭审理。

  专家:法院审理应该慎重

  就本案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法律虽然没有关于“隐婚”的直接表述和规定,但法律有公民婚姻状况不受歧视的基本原则。李明舜说,婚姻状况和工作无关,职工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婚姻状况的义务。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刘昊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知情权,但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情况,而婚姻状况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本案中当事人已婚的状况并没有对工作造成什么影响。

  刘昊鹏认为,现实社会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对一些已婚但没有小孩的女职工存有偏见,认为录用之后一旦怀孕就会给工作带来影响。如果应聘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虽然不会直接以“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但会以其他理由如能力达不到职位要求等原因拒绝。

  “‘隐婚’是劳动者增强自身竞争力和自我防御的一种手段”,刘昊鹏说,如果用人单位事后以不诚信为由进行起诉,用人单位一旦胜诉,女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对类似已婚和怀孕的女职工的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判例一旦出来,社会影响就会非常大,法院应该慎重判决。”刘昊鹏说。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也认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链接

  网友 隐婚利弊说

  现实中,由于岗位竞争激烈,一些应聘者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得到竞聘的职位,在应聘时存在隐婚的做法。记者发现,有网友在网上就此发起“找工作要不要隐婚”的讨论。

  支持“隐婚”者表示,虽然很多公司没有把这一条列为明示的规则,但是大多数的行业对于结过婚的职员多少是比较介意的,因为要涉及产假以及照顾家里、孩子、家人等事假的理由会比较多。“老板都是一样的,希望员工来就是创造最大价值。如果你个人干得不错,老板也有意提拔你,但就觉得你已经结婚了,怕你两头顾不过来,错失了晋升机会,那不是很可惜?所以尽量隐婚。”

  而反对者认为,由于假单身身份,造成大部分隐婚族在心理上还是单身。隐婚的社会关系体系弱化,社会监督不足,婚姻的神圣感和约束力大为降低,这对婚姻是个致命隐患,隐婚者本人婚姻心理上的不完全感,很难建立婚姻责任感。由于隐婚,长期暗示自己“不处在婚姻状态”,会无形中削弱了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彼此的情感、对家庭的长期稳定和谐,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讯号。

  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

  案例一:隐婚、隐孕不构成辞退理由

  阿凤于2008年11月8日入职广东省中山市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任财务出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年11月11日,公司以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阿凤辞退。阿凤在被辞退时已怀孕,并于2010年3月19日剖宫产生下一名男孩。阿凤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怀孕、哺乳期间工资及按比例为其补缴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公司则称,阿凤入职时是未婚,其在任职期间或离职过程中,从未将其已结婚或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因此,公司无须支付阿凤任何工资和社会保险。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阿凤存在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不管其是否知悉阿凤怀孕情况,均不得与阿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辞退阿凤的行为无效,公司应当支付阿凤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和按比例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据2010年9月27日《广州日报》)

  案例二:隐婚构成“欺诈”,单位辞退不违法

  2008年6月16日,年龄达29岁苗女士应聘到苏州某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6月25日,苗女士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已登记结婚的她担心如实填写,公司会解雇自己,于是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下来。当年10月下旬,苗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决定生下来。这期间,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接连向她发出了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不久,公司遂以苗女士隐婚,多次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雇苗女士。苗女士不服,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2009年10月14日,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苗女士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后,苗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2010年8月2日《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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