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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不合法 互谅互让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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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工作业绩很突出,可休假请求却被老板拒绝,某服装店店长甄小姐在感到委屈之余,愤然辞职。之后,其当月的工资及入职时所交的押金均被扣留。甄小姐申请仲裁后,因店铺已经转手,她的维权之路很艰难。幸运的是,经工会调解员的反复沟通、调解,昨天甄小姐终于如愿拿到了1万元赔偿金。

    侵权事实:店长辞职 押金和当月工资被扣

    自2010年1月18日起,甄小姐一直在木樨园某服装商贸城由刘先生经营的一店铺里担任店长职位。工资是每月底薪2400元,另加该店销售额的1%作为奖金。

    甄小姐十分热爱这份工作,工作兢兢业业。在她的带领下,该店铺的销售额一度在该服装城中名列榜首。某网站还以“刷新服饰销售记录”为题对甄小姐进行了专访。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在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刘先生还让甄小姐兼任该服装城内其经营的另一家服装店的店长。虽说是能者多劳,但甄小姐告诉记者,她并没有多劳多得,兼管两个店仍是一个店长的基本工资,唯一增加的是另一家服装店销售额的1%作为奖金。

    2011年2月底,甄小姐因家中有事向刘先生请假几天,但没有得到批准。长时间的辛苦工作却换不来几天休假,甄小姐在感到委屈的同时提出辞职。刘先生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支付甄小姐当月的工资以及她在入职时缴纳的2000元押金。

    甄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家中的事情比较紧急,所以没有来得及跟刘先生索要这些钱。之后几次跟他电话沟通,均未得到答复。

    前不久,在仲裁时效即将过期的时候,甄小姐将“老东家”——刘先生的公司告上了仲裁庭。

    案例剖析:店铺已转 原有劳动关系难确认

    甄小姐提出四项请求,第一,要求刘先生支付2011年2月份工资3000元;第二,要求退还押金2000元;第三,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四,要求赔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四项总额共计3万余元。

    在仲裁前的调解阶段,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对此案进行调解。调解中,刘律师了解到,在甄小姐工作期间,该店铺是由刘先生所经营,但刘先生已经在2011年6月注销了其营业执照,将店铺转给其妹刘女士经营。

    刘女士在调解过程中表示,自己公司没有甄小姐这位员工,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经过分析,刘律师认为甄小姐所掌握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与刘先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也很难认定。

    眼看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甄小姐的权益不保,刘律师继续从人情和法理两方面与刘女士进行沟通。

    起初,刘女士同意支付工资和押金,但认为双倍工资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数额过高。经过刘律师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女士支付甄小姐1万元整,双方承诺相互之间不再因此事产生争议。

    专家点评:收取押金不合法 互谅互让达成调解

    调解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刘律师表示,甄小姐所申请的事项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此案中,根据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甄小姐提供的考勤表没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另外,甄小姐所诉的主体有误。刘律师指出,由于刘先生的经营资格已被撤销,这给她的诉讼增加了难度。

    对甄小姐而言,如果走诉讼的道路,耗时耗力,而且还得承担败诉的风险。考虑到刘女士是刘先生的妹妹,刘律师决定劝说她接受调解。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

    关于收取押金的问题,刘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作为押金,或者每月扣留劳动者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押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才发给劳动者,这些做法均属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担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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