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破解了多个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在全国有多方面的创新意义。这些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意味着什么?记者专访了省劳动仲裁办主任朱德良,就此作贴身解读。
从“财产担保”到“保证人担保”
《指导意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权威解读:朱德良分析,过去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但事实恰恰是,不少企业逃匿、转移财产等,都发生在拖欠工资的案件中,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往往生活都成问题,这时还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显然不现实。因此,《指导意见》作出突破,当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从而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对“退休返聘”分类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权威解读:朱德良说,过去对“返聘”等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很不规范。《指导意见》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区分为按“劳动关系”处理及按“雇佣关系”处理。两者有重大区别,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雇佣关系”处理,则主要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无须为“一裁终局”分拆诉求
《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权威解读:朱德良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明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非另有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这些内容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生活,“一裁终局”将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而《指导意见》明确,金额是分项计算的,比如,以广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320元。如果劳动者同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中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这部分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则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
维权提醒:原先对金额如何计算不明确,有些劳动者为了不超过“一裁终局”的金额标准,而刻意将诉求进行分拆,一案变成多案。今后,这种做法完全不必,劳动者只需如实提出合理的诉求,将更有利于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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