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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款可以随意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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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最近新来了一批员工,对这些员工,我们将其分成两类:第一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月考核发放月度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这个条款;第二类,由于此类员工的工作需要,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与他们约定适用包干工资。

    请问:针对这两类员工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这样提交,到劳保年审和社保年审是否能通过?包干工资的加班费部分是否也存在风险?

专家回复: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而不直接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和构成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对工资的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的,那就须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操作,否则会因违反该规定而导致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条款时,必须先详细了解公司所在地有没有关于工资的特别规定,如果当地没有特别规定和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后,将其提交至劳保年审和社保年审,自然是可以通过的。

    对于包干工资,则要看用人单位所列的包干工资其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以及包含多少加班工资。如果不包含加班工资,这样约定的包干工资违法;如果包含,但所包含加班工资数额不明,则要通过倒推来计算确定:若倒算出来的非加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违法;若倒算结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包含加班工资,且所列包含数额明确,则需与法定加班工资比对,多不退,少要补。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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