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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随意约定试用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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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今年6月份,小黄被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录用为产品质量检测员。小黄提出想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小黄,按照公司的规定,新招用的员工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试用期过后经考核通过方能转正。上班后,小黄一直兢兢业业奋斗,但第5个月的某一天,小黄因为感冒身体不适,工作中一时大意,差点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第三天,公司通知小黄,因为其工作失误,险些酿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其延长试用期3个月。小黄接到通知后万分委屈,工作失误系事出有因,自己马上就要转正了,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司又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这可怎么办才好呢?

  【以案说法】: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从而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损失的这样一种制度,其期限的设立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如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该试用期条款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更加详细的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黄与公司只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公司却给了小黄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该约定明显违法。而公司以小黄工作失误为由,单方延长了3个月的试用期,其做法也是违背法律的。

  【教您几招】: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例如无论什么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都一律约定试用期,或者名目上约定试岗期、适应期或者实习期,实则就是试用期的“替身”。其实,许多工作岗位都是不需要试用期劳动者便能胜任的,如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等,这些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是纯力气活,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还要约定三五个月的试用期,那便是属于滥用试用期的情形。究其原因,大多用人单位都是考虑到试用期内可以支付劳动者较低的劳动报酬,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还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延长试用期,届时可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用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其实这种想法或者做法,都是错误的。那么,原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碰到这种随意约定试用期的老板,究竟该怎么办呢?

  警惕陷阱。实践中,劳动合同大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的,因此您在签下自己的大名之前,一定要万分仔细。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明是有试用期的,那么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既约定了试用期,又同时约定了试岗期、适应期或者实习期的,劳动者一定要记住,这是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是不合法的,该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删除。其次,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内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这个期限的您应当提出来。最后,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不是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会让您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并宣称,试用期届满后,双方满意的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其实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这时您可以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求助政府。或许您会觉得不给力,您会说,用人单位财大气粗,往往比较强势,如果事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他们改正,而用人单位充耳不闻或者以辞退为“要挟”,强迫接受,该怎么办呢?针对这种情形,《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您可以适时地寻求政府帮忙,通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面,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尽管您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请求政府部门干预也许会更加便捷。当然,您在寻求劳动行政部门帮助的时候,最好能够带上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维权也要有理有据。

  小黄的公司在试用期即将届满的时候,以小黄工作失误为由,单方又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这种情况或许您也遭遇过。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调整岗位为由或者以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为由,要求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这种显然违法的行为,可以挺起胸膛勇敢拒绝。此外,法律还特别指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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