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在离职表上签字 可视同与单位协商解约
在各类合同、证明、单据、借条、申请以及手术单上签字,意味着签字人与对方就所签字的单据、合同上的内容达成一致,具有法定效力。近日在劳动者贾女士与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经协商一致各执一词。然而由于在员工离职表上有贾女士本人签字,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对贾女士“无故被辞退”的主张不予采信。
贾女士2007年11月入职华翔公司,任库房管理员,双方签有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2年3月26日,华翔公司以贾女士保管货物丢失为由令其停职,之后,贾女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大兴仲裁委裁决华翔公司支付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后,华翔公司不服,起诉至大兴法院。
法庭上,华翔公司称因贾女士所保管的货物部分不知去向,公司对其给予处分,并要求进行库房盘点、移交。可贾女士此后拒绝配合工作,并写了辞职申请。华翔公司当庭提交了有贾女士本人签字的员工离职表。
庭审中,贾女士称自己无故被公司辞退,华翔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贾女士称自己无故被公司辞退,但员工离职表上有其本人签字,据此可以证明贾女士已按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华翔公司经与贾女士协商一致后解除。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华翔公司解除与贾女士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支付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之后,案件被上诉至一中院。5月16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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