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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入证明切莫“好事办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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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原来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一直积极肯干,领导对其印象很好。因为王某嫌收入低,满足不了生活需要,遂主动提出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料,王某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过半年治疗后痊愈。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王某为了获取误工费,要求原单位的领导出具一份误工和收入证明。房地产公司的领导碍于情面,即按照王某的要求给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其后不久,人民法院根据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判决肇事方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等。不料,交通事故结案后,王某又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等为依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一,确认其与房地产公司在交通事故医疗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

    在庭审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诉人提供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根,证明早已经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了要求申诉人王某提供其银行工资卡支付明细的反驳意见。

    仲裁机构认为,王某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根只能证明过去,而不能否定王某交通肇事医疗期间,存在新的劳动关系。银行工资卡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王某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并不能说明每月都已按时足额支付。同时,由于该公司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明确记载王某是其公司职工,在交通事故期间存在误工和相应收入减少的情况,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肇事方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误工费。这份证据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因此,王某在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其在交通事故误工期间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来否定。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妥善解决了争议。

    所谓“收入证明”,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入的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也对用人单位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正是由于该公司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并明确记载王某是其公司职工,在交通事故期间存在误工和相应的收入减少,人民法院才判决肇事方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误工费。这份证据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得到人民法院的认证,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因此,在王某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其在交通事故误工期间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很难进行反驳。

    虚假收入证明危害大目前,要求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开据“收入证明”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说要办理信用卡,有的说是申请购车贷款,有的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要用,有的则说正在申请政策性住房。有的要求开具明显高于实际收入的证明,有的则要求开具明显低于实际收入的证明。一些非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甚至托人找关系,要求其出具一份相应标准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虽然不是一种担保,但是给劳动者开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危害是很大的,上面的案例已经给我们提了个醒,理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证明的作用越来越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出国留学、消费信贷、司法救助、社会福利救济以及保险理赔、劳动关系确认等,都有收入证明的“用武之处”。一些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想尽各种方法获取一份与事实不符的收入证明。虽然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你知我知,但证明本身就代表了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诉诸法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能够有效反驳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系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证据或者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收入证明须谨慎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不少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具有随意性,有的认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非担保,只要令劳动者满意就是“小事一桩”,部分用人单位甚至还以此赚取所谓的“手续费”。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系与劳动者的关系,认为出具虚假证明也“无关大碍”,碍于情面,一般都会给劳动者开具满足其要求的证明,最终却“引火上身”。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出具“收入证明”等材料时,要做好以下工作:确定“证明文件”的真实用途。用人单位应劳动者要求出具证明文件时,首先要确定证明文件的真实用途。其次在出具证明文件时,应当对文件用途、文件递交单位、使用期限进行明确标注。

    证明文件要与事实相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并让劳动者承诺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确相关责任。如果劳动者非要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那么在出具证明前,用人单位要让劳动者写一份书面说明,声明虚开工资收入的目的,并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

    综上,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给劳动者出具“收入证明”等书面文件时一定要慎重,别把好事办糟了。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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