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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进行考核,可以因故拒付绩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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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经理。2013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年薪为19万元,公司每月支付1万元,其余7万元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并由公司按月对我进行绩效考核,如果我完成工作任务,则应当在年底一次性全额付清。可近日公司表示,虽然我自认为完成甚至已经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但因并没有逐月对我进行绩效考核,导致对我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无法作出正确、全面的评价与考量,故只好取消。请问:因公司原因未对我进行考核,真的可以拒付已经约定的绩效工资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按约向你支付绩效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依约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就你的劳动报酬作出明确规定,双方没有经过协商,并在协商一致作出变更,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又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向你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你与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行为将导致你劳动报酬的减少,决定了公司必须对你是否完成工作任务进行举证,可没有对你按月进行绩效考核的责任在于公司,而不在于你,故在你认为完成甚至已经超额,公司却表示否认或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公司不能以未进行绩效考核来逃避约定义务,而应当向你付清7万元年度绩效工资。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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