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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应对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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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呈上升趋势。所以,如何建立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应对处理机制,以保障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高效妥善、公正及时地受理、调解、仲裁和审理,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劳动争议集体案件,也称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指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或者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笔者认为要从建立以下四个机制着手,以期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劳动争议集体案件。

  一、建立全面定向的案前预防预警机制

  1.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组建工会等组织和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第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代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最大化地争取对劳动者有益的合同条款,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发生。同时工会还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有利于将劳动争议直接在用工单位内部消化解决。第二,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厂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第三,设立大中型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中型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由劳动者代表和用工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履行宣教、调解内部劳动争议、监督调(和)解协议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参与协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方案和协助用工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工单位守法意识。第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要多和经贸、建设等用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联合,通过公益课堂、宣教手册、咨询专线等方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咨询活动,提高劳动者依法进行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第三,加强用工单位的守法意识。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地方工会要着重对企业工会进行引导和监管,督促企业用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良性化发展,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

  3.建立用工单位内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第一,规范用工单位用工登记制度。劳动部门要联合投促、经贸、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登记制度,全面完整及时规范地对本单位内的劳动合同信息、用工花名册、用工工种、用工时间和薪资明细等详细用工情况进展造册登记。第二,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劳动部门要联合投促、经贸、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坚持“广宣传、建机制、强执法、维权益”的工作思路,多沟通联系企业,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预警信息报送机制。第三,配套劳动争议预警信息员。在用工单位工会里按用工人员的一定比例配套兼职劳动争议预警信息员,收集用工单位的经营业态异常动向信息,定时、定人、定点、定责地进行劳资纠纷排查,及时有效地报送劳动争议预警信息,真正落实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二、建立高效完善的案发应急应对机制

  1.保障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制和责任部门。第一,成立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成立以区(县)级分管应急业务口的副区(县)长为组长,劳动、应急、信访、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工会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保证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发生时,相关责任领导能第一时间协调统筹到位。第二,设立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协调处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协调处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入地方政府的24小时应急值班和110报警联动系统,保证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发生时能及时反应、及时行动、及时受理,有效控制事态,最大限度维护稳定。

  2.制订《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应急处理办法》。制订详细、周全的,可操作性强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应急处理的责任分类、处理流程、结果反馈和信息统计,使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建立公正及时的案中审理执行机制

  1.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确立集体案件优先原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划》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集体案件也应该优先执行。

  2.法定的前提下程序加速。第一,工会依法介入调解、仲裁或诉讼。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第二,引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及时引导劳动者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以节约沟通、协商和审理的时间,加快案件的处理。第三,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集体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权利义务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均可依法做出终局裁决。第四,财产保全和优先受理诉讼。为保证仲裁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用工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可以视情况对用工单位的财产,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当事人对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四、建立透明公开的案后监督纠错机制

  1.查摆纠错自我监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自身监督的作用应当发挥,在立法上也应建立仲裁监督机制,从而保证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集体案件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通过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活动,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第二,接受新闻媒体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重大的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社会监督无疑会起到重大的监督纠错和舆论导向作用。

  3.加强完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对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的或其他违反程序等情形,司法上应对其及时纠正和给予一定制裁,使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的处理向规范化发展。

  总之,只有从发展的眼光及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地方政府要多部门合力,多管齐下,多举并抓,高效妥善、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集体案件,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及时、合法的救济,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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