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疫情降薪,违法?!
公司因疫情降薪,违法?!
案情回顾小陈与某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门店未能在春节后开业。
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集团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稳定工作岗位,公司与全体职工协商采取合理方案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集团公司工会同意了该方案。
公司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向小陈支付了2020年2月、3月工资。小陈不同意降薪,遂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
小陈申请仲裁后,公司向其补发了降薪部分的工资。
仲裁裁决:确认小陈与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了小陈的其他仲裁请求。小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因疫情进行降薪,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本案中,某公司就协商调薪的事宜,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前述事实脉络符合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故在绝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受疫情影响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
同时,某公司就调整薪酬的方案还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符合前述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
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通过前述程序合理调整薪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小陈与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本案总结
一般情况下,调整或缓发薪酬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体协商一致,但考虑新冠疫情对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冲击,从国家层面到省市级的文件,均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引导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司法裁判尺度应当与前述文件精神、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于本案中,该公司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营业,其通过制作《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与工会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缓发薪酬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程序上符合民主协商的要求,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案情回顾小陈与某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门店未能在春节后开业。
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集团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稳定工作岗位,公司与全体职工协商采取合理方案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集团公司工会同意了该方案。
公司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向小陈支付了2020年2月、3月工资。小陈不同意降薪,遂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
小陈申请仲裁后,公司向其补发了降薪部分的工资。
仲裁裁决:确认小陈与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了小陈的其他仲裁请求。小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因疫情进行降薪,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本案中,某公司就协商调薪的事宜,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前述事实脉络符合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故在绝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受疫情影响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
同时,某公司就调整薪酬的方案还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符合前述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
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通过前述程序合理调整薪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小陈与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本案总结
一般情况下,调整或缓发薪酬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体协商一致,但考虑新冠疫情对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冲击,从国家层面到省市级的文件,均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引导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司法裁判尺度应当与前述文件精神、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于本案中,该公司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营业,其通过制作《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与工会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缓发薪酬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程序上符合民主协商的要求,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