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有新部署
7月2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深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破解异地就医备案不便捷等堵点、难点问题。
通知对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政策进行统一,明确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基金支付政策;“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先预付、后清算”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要求等。
通知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包括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统一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等。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对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政策进行统一,明确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基金支付政策;“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先预付、后清算”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要求等。
通知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包括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统一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等。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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