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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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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网友@Rebeeca向我们询问:“老师好,我在公司做行政已经几年了,早就过了试用期了。最近由于人手不够,公司想让我转去销售岗,本来我是挺愿意的,但人事告诉我由于岗位变动,公司要再在劳动合同里和我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能这么做吗?”对于这位网友所说的情况,小编这就为大家来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Rebeeca早已通过试用期的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再次约定新的试用期的,这是违法行为。
  如果遇到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大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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