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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申请能否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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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F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向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新区人社局当场向其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F先生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与用人单位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020年11月12日F先生提交了中止裁决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同年11月13日新区人社局向区劳动仲裁调取了相关《裁决书》,该裁决对F先生与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区人社局核实后,认定F先生的工伤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F先生对该结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F先生的工伤申请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否能予以受理?
  F先生认为,其与用人单位Q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尚在处理中,新区人社局应当先受理申请,而后再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中止,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Q公司认为,公司与F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F先生提交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维持了新区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F先生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F先生申请工伤,但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新区人社局主动进行调查,调取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亦未能证明F先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新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专家点评
  按照现行法律要求,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比如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等等。
  当申请材料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职权作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当申请材料无法满足受理条件时,该申请依法只能得到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本案中F先生的申请材料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新区人社局为实质性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向区劳动仲裁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而F先生提出的“先受理再中止”的做法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于F先生的工伤申请,理当不予受理。
  其实,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也就是像F先生这类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申请,可以选择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等厘清这部分事实后再申请工伤,才是真正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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