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层层转包,劳动关系证明责任如何划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孙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专送骑手”,从事外送业务,日常工作接受该公司“某站点”的管理;根据薪资方案,孙某的工资根据送单量阶梯式核算。2021年10月孙某送单1070单、11月送单100单,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支付2021年10月、11月工资。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某网络科技公司抗辩称其承包某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又将该业务分包给多个下游合作商,除按合同收取服务费外,不对配送员进行任何管理;包括孙某在内,所有外卖骑手的招聘、工资等均由下游合作商负责,亦不清楚孙某隶属于哪家合作商。审理中,孙某提交银行账户明细、送单软件截图等均显示其接受“某站点”的工作安排,并在接单平台上体现有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就其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4年7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孙某还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接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应由其员工自行承担相关工作,现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将相关工作再次转包,但未就主张提交证据;且从劳动者举证方面看,某网络科技公司确对配送工作和配送人员进行管理。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形下,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对其抗辩意见承担证明责任;该公司未能就此举证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孙某拖欠工资7461.6元。
四、案例评析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过程中,部分企业从平台承包配送等业务后,实际负责配送站点的运营管理,但又通过“连环转包”或者同时期“多重转包”的形式,试图将“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用工管理特征分散至其他企业,进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做法人为地造成了用工关系的混乱,对劳动者及时、准确地维权造成障碍。本案在劳动者就劳动关系主张提交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将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至企业一方,用工企业应当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管理安排等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明确仅有“外包合同”并不能成为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防火墙”,以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用工秩序,引导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孙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专送骑手”,从事外送业务,日常工作接受该公司“某站点”的管理;根据薪资方案,孙某的工资根据送单量阶梯式核算。2021年10月孙某送单1070单、11月送单100单,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支付2021年10月、11月工资。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某网络科技公司抗辩称其承包某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又将该业务分包给多个下游合作商,除按合同收取服务费外,不对配送员进行任何管理;包括孙某在内,所有外卖骑手的招聘、工资等均由下游合作商负责,亦不清楚孙某隶属于哪家合作商。审理中,孙某提交银行账户明细、送单软件截图等均显示其接受“某站点”的工作安排,并在接单平台上体现有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就其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4年7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孙某还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接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应由其员工自行承担相关工作,现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将相关工作再次转包,但未就主张提交证据;且从劳动者举证方面看,某网络科技公司确对配送工作和配送人员进行管理。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形下,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对其抗辩意见承担证明责任;该公司未能就此举证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孙某拖欠工资7461.6元。
四、案例评析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过程中,部分企业从平台承包配送等业务后,实际负责配送站点的运营管理,但又通过“连环转包”或者同时期“多重转包”的形式,试图将“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用工管理特征分散至其他企业,进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做法人为地造成了用工关系的混乱,对劳动者及时、准确地维权造成障碍。本案在劳动者就劳动关系主张提交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将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至企业一方,用工企业应当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管理安排等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明确仅有“外包合同”并不能成为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防火墙”,以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用工秩序,引导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