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来源:(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2023)渝05民终8769号
二、争议焦点
李某兵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四、案例评析
研发人员主动辞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来源:(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2023)渝05民终8769号
二、争议焦点
李某兵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四、案例评析
研发人员主动辞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