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贺某良2006年8月入职市某机械公司,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16年8月,公司与他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不久,贺某良听律师介绍说,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自己愿意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2月,贺某良向公司提出将2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未同意。于是,贺某良委托律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续签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向其支付工作满10年以来工作期间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提供贺某良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凭证。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贺某良的请求。
【评析】
该案反映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这里“满10年”的起始时间是劳动者入职该用人单位之日,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三是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
本案中,贺某良同时符合上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理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与贺某良续签的2年期劳动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贺某良支付工作满10年以来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需劳动者提出,而且还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主权便全部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留存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凭证。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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