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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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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关于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何标准发放工资?
  答: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的,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所以,劳动者如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且劳动关系仍存续的,用人单位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为依据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3、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 180553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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