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弃保声明” 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了吗?
周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从事操作工工作。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1日,周某在弃买社保声明书上签字,载明:“本人周某在此郑重声明:本人就业期间主动放弃购买社保。因本人已有农保,再购买社保不符合本人利益要求,公司不要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为本人购买社保,包括不代扣代缴属于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保,单位只需购买基本的商业保险即可。以上请求为本人真实意愿,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留证。”
2021年8月9日,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左脚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趾部挤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2022年3月14日,周某向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解除劳动关系。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926元,其花费鉴定检查费149元。
2023年3月,周某就本案纠纷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86631元。某公司认为周某因自身原因向他公司出具弃买社保声明书,要求他公司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使被认定为工伤,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周某本人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其工伤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周某虽然在弃买社保声明书上签字,但其与某公司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应为无效,某公司对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公司辩称的工伤认定依据不足,因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某公司没有相关依据将其推翻,法院对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周某构成十级工伤,某公司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82元(5926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鉴定检查费149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以为让员工签订“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可以成为免责的“护身符”,认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其不知“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有义务至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者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王晓丹)
2021年8月9日,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左脚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趾部挤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2022年3月14日,周某向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解除劳动关系。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926元,其花费鉴定检查费149元。
2023年3月,周某就本案纠纷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86631元。某公司认为周某因自身原因向他公司出具弃买社保声明书,要求他公司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使被认定为工伤,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周某本人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其工伤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周某虽然在弃买社保声明书上签字,但其与某公司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应为无效,某公司对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公司辩称的工伤认定依据不足,因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某公司没有相关依据将其推翻,法院对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周某构成十级工伤,某公司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82元(5926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鉴定检查费149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以为让员工签订“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可以成为免责的“护身符”,认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其不知“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有义务至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者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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