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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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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5月1日起,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该规定明确,6种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6种争议是: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 
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参照5种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有3种情形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分别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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