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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婚育产时的劳动关系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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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的结婚和生育无可厚非,但实际工作是,很多HR却发现自己经常对这期间的某些问题认识不清,从而发生劳动争议。比如,嫁给再婚男士的员工,还能否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员工晚于预产期分娩,可否顺延产假;员工试用期内怀孕,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一)丈夫再婚,她能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吗?

案情简介:

    徐杨今年24岁,两年前进入某电力公司工作。2006年10月,她不顾家人和朋友的反对,毅然与比自己大六岁且离过一次婚(无子女)的男友结婚。婚后没多久,徐杨就发现自己可能已经怀孕,于是打算利用休婚假的机会做检查。但当她向单位提出休晚婚假的申请后,人事部门却声称,因男方系再婚,她连普通的三天婚假都不能休,更不要说再加七天的晚婚假;如果要休假就得按事假办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徐杨觉得奇怪:虽然男方的确是再婚,但自己是初婚,且已过晚婚年龄,凭什么不能休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不禁越想越气。于是徐杨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徐杨虽然不能享受7天的晚婚假,但电力公司应保证其享受法定的3天婚假,且京戏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同时指出,徐杨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以享受晚育的相关待遇。

专家点评:

焦点一:什么情况才算“晚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国人民共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都其他福利待遇。”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并从立法的高度保证了施行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定奖励。

    但是,《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才算晚婚,因此,若要认定晚婚则须参考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倡晚婚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最早是由中共中央在1982年2月9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的,即“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各省在此后相继制定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制度。比如,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根据这些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并有权享受增加7天的晚婚奖励假;当然,晚婚的年龄应当是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之日的双方周岁年龄。

    本案例中,虽然徐杨和男友都已超过了晚婚年龄,但是由于男方不是初婚,因此,即使徐杨是初婚,她也不能享受晚婚的7天奖励假。

焦点二:再婚是否可以休婚假

    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的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于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虽然本案例中徐杨的男友有过婚史,但无论是她还是其男友,俩人都可以享受法定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亡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徐杨结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既然徐杨可以享受法定婚假,电力公司当然不能按照事假扣发工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其支付徐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正确的。

焦点三:再婚可否享受晚育奖励

    正如上文所述,晚育是指已婚女性在24周岁之后第一次生育。晚育并不需要男方符合24周岁的条件,就是说,不论男方大于24周岁还是小于24周岁,只要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且在孩子出生时年龄大于24周岁,就属于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属于不能按照晚育享受奖励的两种例外情况:

    1、晚育的前提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即女方不能未婚先育。

    2、在再婚的情况中,如果男方已生育过子女,则无论该孩子是否随再婚的男方生活,初婚的女方都不能再享受晚育奖励。

    在本案中,徐杨虽然不能享受晚婚的奖励,但她的情况符合晚育的规定,因此该电力公司应当给予徐杨晚育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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