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缴交失业保险费
深圳市目前实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在特区内注册的企业,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目前,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本单位员工人数×一定的比例。该比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深府[1997]45号文将该比例确定为40%,至今没有调整。
享受失业保险的四条件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了工作并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这包含了三个条件:失去工作、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以及具有特区常住户口,三者缺一不可。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深户员工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深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失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员工的下列开支: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员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经费和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失业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机构按交费基数的0.2%缴纳。失业员工出现生活困难时,可以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事业保险金:再就业、到国(境)外定居、已办理退休手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