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人才网
最新招聘
地区搜索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安徽
福建   江西
北方
北京   天津   山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黑龙江   河北
中南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西部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陕西
最新人才
苏先生 50 本科
王先生 本科 冶金工程
倪先生 48 大专
魏先生 39 大专 自动化
陈小姐 27 本科 计算机科...
张先生 36 其他
郭先生 46 本科 计算机科...
颜先生 33 冶金工程
当前位置:
“简单”的劳动纠纷 处理起来真不简单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银河白 https://www.steelhome.com [钢之家 SteelHome] [打印]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91日——20114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简单的劳动纠纷 处理起来真不简单!

  案例:

  李某于201081日入职A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直至20115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5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201110月,李某不想在A公司做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8月——2011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注:李某目前仍在职)。

  解析:

  一、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91日——20114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假设纠纷受理地证明不存在问题,按照劳动仲裁的流程来分析这个问题。

  1、仲裁申请是否会被受理:首先,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可知,李某的申请属于适用范围。其次,虽然A公司已与李某在11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从5月起签),但李某无法证明在20108月与2011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有可能会被受理,也有可能不会被受理。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能证明这段期间A公司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还有仲裁时效,这个放到下文去谈。

  当然,如果仲裁不受理,李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受理。

  2、仲裁时效:从第一条可知,李某的案件即使被受理,也必须首先举证证明20109月与20114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李某无法举证,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败诉)。另外,更关键的是是仲裁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包含了几个含义:一是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二是当事人的权力客观上被侵害了,三是起算期限从当事人应该知道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完全可以声称在201110月前,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而是解除当月(即201110月)才知道这一情况。但注意“应该知道”这四个字。

  什么叫“应该知道”:应该知道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当事人本来是可以知道的,造成当事人可以知道却实际上不知道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

  最后一层的意思指的是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为了工作而忍受不追究、故意不查看法律规定、由于疏忽未尽到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发出了通知却懒得去看看、甚至故意拖延时间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当事人权力在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或其他非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原因(比如发生意外事故而昏迷不醒)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应该知道。

  回到案例,根据常理推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颁布的,期间A公司从未缴纳保险等信息李某都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李某不能证明造成他不知道的原因是A公司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的,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很有可能(但不绝对)李某会输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上,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补充: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不完全适用上面的解释。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最下面一段话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本案例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因为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因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二、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这个问题的答案和显而易见的答案一样,不会被同意,因为缴纳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可以私自约定、变更、放弃。劳动部门或许不会干涉到底,但绝对不会口头或书面的同意这样的约定。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21-50583109)

评论本文或转发至: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中的陈述、数据和观点判断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人的市场操作建议或者投资依据,钢之家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多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