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问答(三)
十五、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怎样落实社会保险?
答: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下列四类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落实社会保险: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①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参加城保。
②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在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接转或折算成镇保的缴费年限。
③接转或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为其一次补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纲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①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出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后自谋出路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确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具体补贴方案;
②自谋出路人员未参加城保、农保参加镇保时,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
③自谋出路人员已参加城保、农保的,可按规定接转或者折算成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方案结合计算,超过十五年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不足十五年缴费年限的,由自谋出路人员自己补足。
3、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还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人员:
①由原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②由原征地责任单位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
原征地责任单位为其办好上述两个规定要求后,纳入填保。
4、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征地养老人员:
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征地养老人员不列入镇保,仍按原征地养老政策享受养老安置待遇。
十六、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怎样落实社会保险?
答: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的落实,其前提是非农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经批准的合法行为,受此项目影响的农民,可通过以下办法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原则,首先使“土地使用”改为“土地征用”,后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改性”落实该项目被非农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土地使用改征用”,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责任单位取得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七、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怎样落实社会保险?
答:所谓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主要是指未完全落实社会保险的“小城镇户籍”人员、“自理口粮”人员、“农来农去”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水上户口”人员等,这类人员可参照下列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1、凡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凡不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暂行办法》的,可以按规定参加镇保,其中年龄较大的,由各区、县提出落实其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纳入镇保。
十八、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怎样衔接?
答:曾经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镇保年限,城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镇保的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从农保转到镇保的,农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历年缴费总额拆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十九、缴费年限衔接后,符合两种及其以上的保险待遇享受的人员,如何享受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每个人只能享受一种,缴费年限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其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以由本人自由选择一种享受社会保险,但享受的具体标准可以衔接计算。申请领取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衔接及社会保险待遇种类选择的时点为准。
二十、补充社会保险怎样缴纳和使用?
答:1、补充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自主确定,其缴费比例确定在23.5%以内的,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且单位缴纳部分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归个人使用。
参保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帐户可分为若干子帐户,用于补充养老金、医疗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
2、参保人员除按规定参加补充社会保险外,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同等比例缴纳,便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比例不能低于3%。
二十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提高吗?
答:可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是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
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在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外,还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医保统筹基金每年在其医保个人帐户注入资金,用于在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注入的资金由医保统筹机构承担,资金额按上年度本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注入比例分别为:
1、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注入比例为1%;
2、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注入比例为2%;
3、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注入比例为3%;
4、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注入比例为4%。
二十二、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镇保有什么规定?
答:1、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已参加城保的,继续参加城保;
2、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含按规定安置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被征地),由各区、县政府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制定在三年内逐步纳入镇保的过渡方案,确有困难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过渡期可放宽至五年;
3、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未参加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时不具备参加镇保的,可先参加农保,并应积极创造参加镇保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镇保。
答: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下列四类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落实社会保险: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①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参加城保。
②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在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接转或折算成镇保的缴费年限。
③接转或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为其一次补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纲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①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出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后自谋出路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确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具体补贴方案;
②自谋出路人员未参加城保、农保参加镇保时,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
③自谋出路人员已参加城保、农保的,可按规定接转或者折算成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方案结合计算,超过十五年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不足十五年缴费年限的,由自谋出路人员自己补足。
3、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还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人员:
①由原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②由原征地责任单位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
原征地责任单位为其办好上述两个规定要求后,纳入填保。
4、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征地养老人员:
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征地养老人员不列入镇保,仍按原征地养老政策享受养老安置待遇。
十六、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怎样落实社会保险?
答: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的落实,其前提是非农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经批准的合法行为,受此项目影响的农民,可通过以下办法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原则,首先使“土地使用”改为“土地征用”,后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改性”落实该项目被非农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土地使用改征用”,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责任单位取得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七、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怎样落实社会保险?
答:所谓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主要是指未完全落实社会保险的“小城镇户籍”人员、“自理口粮”人员、“农来农去”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水上户口”人员等,这类人员可参照下列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1、凡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凡不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暂行办法》的,可以按规定参加镇保,其中年龄较大的,由各区、县提出落实其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纳入镇保。
十八、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怎样衔接?
答:曾经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镇保年限,城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镇保的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从农保转到镇保的,农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历年缴费总额拆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十九、缴费年限衔接后,符合两种及其以上的保险待遇享受的人员,如何享受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每个人只能享受一种,缴费年限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其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以由本人自由选择一种享受社会保险,但享受的具体标准可以衔接计算。申请领取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衔接及社会保险待遇种类选择的时点为准。
二十、补充社会保险怎样缴纳和使用?
答:1、补充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自主确定,其缴费比例确定在23.5%以内的,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且单位缴纳部分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归个人使用。
参保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帐户可分为若干子帐户,用于补充养老金、医疗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
2、参保人员除按规定参加补充社会保险外,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同等比例缴纳,便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比例不能低于3%。
二十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提高吗?
答:可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是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
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在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外,还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医保统筹基金每年在其医保个人帐户注入资金,用于在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注入的资金由医保统筹机构承担,资金额按上年度本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注入比例分别为:
1、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注入比例为1%;
2、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注入比例为2%;
3、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注入比例为3%;
4、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注入比例为4%。
二十二、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镇保有什么规定?
答:1、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已参加城保的,继续参加城保;
2、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含按规定安置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被征地),由各区、县政府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制定在三年内逐步纳入镇保的过渡方案,确有困难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过渡期可放宽至五年;
3、镇保实施前,郊区范围内未参加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时不具备参加镇保的,可先参加农保,并应积极创造参加镇保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镇保。